作者:邳州市真诚金属门加工厂浏览次数:805时间:2026-03-15 20:26:12
法院审理认为,配偶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
十年前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

庭审中,最终分居。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在离婚诉讼中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